湘桥法院审结辖区内首例高空抛物案件

湘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黄澌阳:湘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湘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据了解,这起案件是湘桥法院审结的辖区内首例高空抛物案件,为今后有力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借鉴。
市民:曾经看过一些小区楼上的衣架掉了下来,水杯和书本放在边上,也非常容易掉下来。这些行为是不可取的,会危害到人体健康。因为东西从楼上抛下来,经过加速度之后,一个苹果砸到头上,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很大危害。
湘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黄澌阳:法官提醒,高空抛物行为可能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广大人民群众应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 侵权责任进一步厘清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那么,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找不到抛物人由谁赔偿?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对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问题进一步明确细化。
湘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黄澌阳:司法解释明确,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但物业承担的责任并不是一个全部的赔偿责任,而是与他的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这个承担是第二顺位的。
湘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黄澌阳:只有当具体侵权人第一责任主体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时候,才产生第二顺序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等尽到了义务,就不存在承担责任的前提。
湘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黄澌阳:司法解释规定,无法确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将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追偿。
市民:高空抛物真的是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和认识,最重要的是社会每一个居民,每一个人都要有这个意识,不要高空抛物。
湘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黄澌阳: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不在阳台围栏上摆放花盆、悬挂拖把等物品,避免因天气等外因发生高空坠物,给他人带来财产和生命安全损失。让我们携手共进,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筑牢高空安全防线,共同建设好我们的平安家园。